小徐是一个21岁的女大学生。两年前,小徐的父亲徐某和母亲邵女士协议离婚。父母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小徐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同时父母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归女儿小徐所有。但是一直未将该房屋过户给小徐,目前由小徐和母亲住大屋,父亲住小屋。
2011年5月,原告小徐以父亲徐先生为被告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母亲邵女士被列为第三人。原告诉称,父母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将房屋产权赠与自己,现在父亲又另买了一套房屋,正在出租之中,但是之前约定赠与自己的房屋迟迟未过户给自己。故要求父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并且搬出房屋。
被告徐先生辩称,离婚的时候想把房子给孩子,但是后来发现孩子对自己毫不关心,从来不叫自己爸爸,即使每月朝自己要生活费,也不称呼自己父亲。即使当初答应把房子归女儿,也没说马上过户,而是想自己死后再给女儿。女儿既然不顾传统道德,自己也不想把房子给女儿了。至于自己另买的一套房子其实是朋友出钱借自己名字买的,自己已经年近70岁,女儿要求过户的房子是自己最后的生活保障,所以拒绝过户给女儿。
第三人邵女士表示,房屋是自己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一起约定过户给女儿,就应该履行协议。
诉前调解中,被告徐先生要求如果女儿非要自己搬出房屋,小徐必须给自己25万,原告小徐表示自己还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不可能拿出这些钱。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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