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美食卡剩余面值共55.5万元,却被告知该卡全部无法使用,为此持卡者韦先生将发行美食卡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韦先生诉称,2010年8、9月他购买翠微大厦发行的翠微美食卡共计价值60余万元,并多次在翠微大厦正常消费使用。2010年9月3日下午,他再次到翠微大厦处消费,被收银员告知该卡全部无法使用,剩余美食卡面值共55.5万元。经与翠微大厦沟通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5.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翠微大厦辩称,韦先生多次因倒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韦先生所持翠微大厦的购物卡是从姜某手中购买,现姜某涉嫌使用修改金额的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中心的支票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姜某涉嫌诈骗被逮捕前,姜某使用涉嫌诈骗的支票购买卡后卖给了韦先生,韦先生迅速消费,购买黄金,可以看出韦先生和姜某系同伙,涉嫌合谋诈骗。韦先生是恶意消费,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因此不同意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姜某表示,韦先生是专门从事倒卡人员。2010年8、9月,他从翠微大厦购卡后,向韦先生出售翠微美食卡300余万元,其中扣除了姜某欠韦先生的50万元。后从海淀公安分局翠微路派出所了解到韦先生于2007年曾因在翠微大厦倒卡被查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与9月2日,韦先生从姜某手中购买了翠微大厦发行的价值80万元与189万元的美食消费卡。同年9月3日,韦先生持卡消费时,翠微大厦知美食消费卡不能使用,致韦先生手中尚有112张美食消费卡无法使用,共计面值55.5万元。该批美食购物卡系姜某变造中石油中心的支票后从翠微大厦所购。中石油中心向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报案后,姜某就购卡事项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事发后,翠微大厦公司冻结了该批消费卡。
庭审中,韦先生称购卡的目的是投资,并用所购美食卡购买了金条,后又将金条变卖,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先生所持美食消费卡虽系翠微大厦发行,但均系购买自姜某处,为姜某涉嫌票据诈骗罪的涉案票据所购买。经法院向公安机关和姜某调查,韦先生系专门从事倒卡人员。因此,韦先生与姜某之间的购卡行为系违法行为,翠微大厦也未收取韦先生的购卡款项。最后,法院驳回了韦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韦先生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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