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女方姚某和男方任某发生婚外情,并生下私生子,其后,孩子一直由姚某抚养。16年后,女方突然要求变更非婚生子抚养关系,男方拒绝,姚某遂将任某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原告姚某与被告任某于1984年相识,两人当时均已成立各自家庭,1992年,二人发生婚外情,生下儿子李某某。多年来,李某某一直随姚某生活。 2004年,姚某的丈夫偶然发现,儿子李某某并非自己亲生,遂与姚某提出离婚。离婚后,李某某也一直由姚某教育抚养,直至近日,姚某以无力抚养孩子为由将任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确认非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
法庭上,被告承认李某某系自己与原告的非婚生子,但鉴于李某某自幼与原告生活,与自己并无感情,且自己家庭也不接受,故拒绝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子女随父或母哪一方生活,应首先将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李某某从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已就读高中,无故改变其生活环境,会对其成长和教育带来不利影响。并且,经法院调查发现,姚某现从事个体经营,月收入4000元左右,并未失去抚养非婚生子的条件和能力,也不存在对非婚生子的生活和成长不利的情形,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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