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化公司)因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以下简称前郭县医院)、孔铭雪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以下简称前郭县医院)、被上诉人孔铭雪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重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冬梅、被上诉人前郭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记、被上诉人孔铭雪的委托代理人张全武、吕长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