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长沙市晓园公园管理处、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某,女,193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五一东路80号省商务厅宿舍3栋103室。委托代理人肖龙翔,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71号2栋3门301房。
被告长沙市晓园公园管理处,住所地长沙市五一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宾小东,长沙市晓园公园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旸,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458号平安大厦3楼。
代表人汤红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润鹏,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职员,住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
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长沙市晓园公园管理处、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汪白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长沙市晓园公园管理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自愿共同赔偿刘某某医疗费33 102.48元、护理费12 400元、交通费4 000元、鉴定费1 292元、营养费6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 000元、其他费用6 208元,上述七项合计67 002.48元;
二、上述赔偿费用67 002.48元,长沙市晓园公园管理处自愿负担8 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9 002.48元;
三、刘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对长沙市晓园公园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元,两项合计405元,刘某某自愿负担;
四、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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