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民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宋国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梁建民,男,1949年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郭长恩。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张跃。
委托代理人杨波。
被告宋国旗,男,1966年6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东耀。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建民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该款于2009年7月20日前支付。
二、原告梁建民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梁建民负担1300元,被告宋国旗负担2000元;再次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大憨
审判员禹乔岳
人民陪审员杨鲁娜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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