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成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易保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2011年08月19日02: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申请再审人成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易保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晨,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巢湖市居巢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西山嘴村。
  委托代理人:成家顺,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成晨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守源、梁修甫,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团结东路市政协培训活动中心三楼。
  负责人:张怡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保柱,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半汤街道办事处鼓山村民组鼓山易村。
  申请再审人成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易保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12日作出的(2007)巢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晨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 道 林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张 希 宇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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