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凤珍、陆黎丽与王锦贵、孙杰、贵州方正旅游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韦敏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梁秀英、邓英英、邓喜新、邓遂忠、蒙秋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青民一初字第1716号
原告梁凤珍,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壮族,武鸣县府城镇卫生院医生,住广西武鸣县府城镇喜东路8号,身份证号码:450122195407224023。
原告陆黎丽,女,1980年1月1日出生,壮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3号,身份证号码:450122198001014046。
委托代理人左武德、韦明锋,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锦贵,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83号2单元7号,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身份证号码:5201031961031856。
委托代理人但溶,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杰,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乡汪家湾居民组,身份证号码:520103771216481。
被告贵州方正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双峰路13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为东,贵州省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振华科技大厦21楼。
负责人胡石黔,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理,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警官学院教师,住贵州省警官学院宿舍,身份证号码:510102670715845。
被告韦敏宁,男,1958年8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职工,住南宁市桃源路22号区人民医院4栋3单元综合楼906号,身份证号码:45010519580807009X。
委托代理人王宇路,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
负责人刘培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培年,男,1977年10月22日,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住南宁市七星路128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7710226073。
被告梁秀英,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府城镇府城社区第10组(原府城村浮排屯10队)。
被告邓英英,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府城镇府城社区第10组(原府城村浮排屯10队)。
被告邓喜新,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府城镇府城社区第10组(原府城村浮排屯10队)。
被告邓遂忠,男,193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武鸣县府城镇府城社区第10组(原府城村浮排屯10队)。
被告蒙秋莲,女,193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武鸣县府城镇府城社区第10组(原府城村浮排屯10队)。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涛,桂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5号。
负责人卓海权,经理。
原告梁凤珍、陆黎丽诉被告王锦贵、孙杰、贵州方正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巴士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贵州分公司)、韦敏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梁秀英、邓英英、邓喜新、邓遂忠、蒙秋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武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凤珍、陆黎丽的委托代理人左武德和韦明锋、被告王锦贵的委托代理人但溶、被告孙杰、被告方正巴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为东、被告阳光保险贵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理、被告韦敏宁的委托代理人王宇路、被告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培年、被告梁秀英、邓英英、邓喜新、邓遂忠、蒙秋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保武鸣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