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雪梅、王琬贻与海南三友物业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08月19日19: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雪梅、王琬贻与海南三友物业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雪梅,女,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海口市金融花园D-1603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琬贻,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创纪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口市金融花园D-16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友物业公司,住所海口市国贸北路10号金融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总经理。
  上诉人江雪梅、王琬贻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0)新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江雪梅、王琬贻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二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现期限早已届满,上诉人江雪梅、王琬贻未向本院交纳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江雪梅、王琬贻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伟  
审 判 员 郭朝阳  
审 判 员 王 彤

 
二OO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恒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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