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与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黎永财、陈小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振江,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原海南琼海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实,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彩云,该公司安监员。
委托代理人滕传枢,海南省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黎永财,男,38岁,汉族,住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赤土村。
原审原告陈小妹,女,37岁,汉族,住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赤土村。
上诉人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琼海民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黎永财、陈小妹夫妇的孩子黎春甫(十一周岁)与一群小孩在龙头村委会办公室前庭打球玩耍,由于球飞落屋顶,黎春甫便爬上屋顶拾球,被架设在屋顶的低压裸铝电线电击身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愿意补偿人民币20000元给黎永财、陈小妹;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愿意补偿人民币1000元给黎永财、陈小妹,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各方当事人交纳的由各自负担;
三、上述二条执行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不再有任何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 黄声泽
代理审判员 伍中宽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符 晓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