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与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黎永财、陈小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08月19日19:5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与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黎永财、陈小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振江,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原海南琼海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实,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彩云,该公司安监员。
  委托代理人滕传枢,海南省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黎永财,男,38岁,汉族,住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赤土村。
  原审原告陈小妹,女,37岁,汉族,住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赤土村。
  上诉人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琼海民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黎永财、陈小妹夫妇的孩子黎春甫(十一周岁)与一群小孩在龙头村委会办公室前庭打球玩耍,由于球飞落屋顶,黎春甫便爬上屋顶拾球,被架设在屋顶的低压裸铝电线电击身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愿意补偿人民币20000元给黎永财、陈小妹;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愿意补偿人民币1000元给黎永财、陈小妹,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各方当事人交纳的由各自负担;
  三、上述二条执行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不再有任何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 黄声泽  
代理审判员 伍中宽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符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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