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华安电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符道贵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011年08月19日20: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南新华安电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符道贵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华安电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港澳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忠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邵双,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道贵,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罗牛山监狱干部,住海口市海甸沿江一横路12号水运公司内。
  委托代理人云兵,海南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广江,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海南华安电子安全服务中心职员,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海南华安电子安全服务中心,原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11层C、D区,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任佩英,总经理。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李广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予以采纳。被上诉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共两次住院8个月,花费住院、医疗费96647.97元、护理费8432元、生活补助费6000元、误工费6494.4元、伤残费38800元、残具费999元,共157373.37元,扣除已付的30650元,未支付126723.37元,由原审被告李广江赔偿。原审被告华安中心为该肇事车的所有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被告华安中心于事故发生后即将其所有资产出卖于上诉人,实际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为此,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应以其受让所得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已含抚慰性质,被上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原审被告李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126723.37元;二、原审被告华安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上诉人以其从原审被告华安中心受让所得财产(价值36.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引发事故、撞伤被上诉人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属华安中心所有,上诉人同华安中心为两个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上诉人虽于事故发生后从华安中心处购买了该事故车,但并不能据此要求上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赔偿数额与事实不符,认定数额偏高,请求重新予以认定。
  上诉人二审提交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明细清单以证实被上诉人在该院住院治疗费用为53467.74元,而非一审认定的69307.74元;提交原审被告华安中心净资产为291万元的199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及资产负债表以证实原审被告将其部分资产转让于上诉人后,原审被告仍有资产,并非将其全部资产转让于上诉人。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本案肇事者李广江和其所属单位华安中心是当然的责任人,但华安中心于事故发生后将其全部资产转让于上诉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二、原审认定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数额偏高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审被告李广江和海南华安电子安全服务中心未有陈述意见。
  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查明事实如下:
  一、1999年11月17日13时许,原审被告李广江驾驶琼C04014执勤小轿车(车主为原审被告海南华安电子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原审被告华安中心)在海府路冲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被上诉人符道贵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上诉人受重伤及摩托车报废。被上诉人遂即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7个月。被上诉人入院诊断为左股骨中段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肾前间隙大血肿,低容量性休克,脑挫裂伤,矢状缝骨折,右颞左小腿皮肤挫裂伤,糖尿病Ⅱ型。原审被告华安中心副总经理李江代表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25650元医疗费,同年12月7日,时任上诉人海南新华安电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江在上诉人办公场所又以原审被告华安中心的名义向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5000元。被上诉人住院治疗期间自行支出999元购买轮椅、拐杖和座便器。被上诉人出院后又在海口市人民医院和海南省中医院门诊支出医疗费109元,从海南平康药业有限公司购买"博宁"(712元),从四川国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谷康泰灵"(4950元)。同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广江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00年7月5日,被上诉人伤残等级经海口市公安局鉴定为7级。同月25日,因肇事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合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于2000年8月21日至同年10月8日入住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21569.23元。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