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连根申请和世礼履行义务案
河 南 省 获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获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崔连根,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职工,住本县冯庄镇崔槐树村。
被执行人和世礼,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本县大辛庄乡西刘村农民,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崔连根申请执行和世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03)获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和世礼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和世礼的部分财产。
执 行 员 王学瑞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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