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与孙银焕、李林峰、白占平等交通事故赔偿案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尹志强,该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庭刚,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银焕,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乡齐湾村(系事故受害人李庆和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峰,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乡县瓦亭乡罗沟村(系事故受害人李云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占平,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王集乡白滩村(系事故受害人史新慧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新军,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范楼村(系事故受害人赵书芬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正显,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贺岗村(系事故受害人贺天彦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甫,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系事故受害人李荣勤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来,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乡郭桥村(系事故受害人周玉红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胜,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系事故受害人范凤莲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迁华,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张营村(系事故受害人罗杰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山,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招扶岗西村(系事故受害人李景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文力,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任庄村(系事故受害人包成军之父)。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推举的诉讼代表人李广山、包文力(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曹俊岭,男,1965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南关桥东。
原审被告刘旭阳,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人。
原审被告秦克定,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人。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
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下称厚街车站)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山、包文力等十一人、原审被告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下称联运车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厚街车站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孙银焕等十一人的诉讼代表人李广山、包文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联运车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5日晚8时,新野——东莞的车牌号为豫R—25377卧铺大客车从广东东莞厚街车站始发,驶往河南新野。在厚街站发车时,车上乘客为24人,其中21人系在厚街站上车,3月26日早5时左右,该车经至广东阳山县境内107国道2195公里路段时,突然起火,酿成特大交通事故。事发时部分乘客仍在睡梦中,对突发事件来不及逃生,致使乘客中7人被当场烧死,8人烧伤,14人未受伤,送医院后受伤人员中又陆续死亡5名。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司乘人员弃车逃逸,至今下落不明,经广东阳山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车车况不良,悬挂油箱的支架螺丝脱落,由于车速偏高,绕越坑洼路面不及,致使该车强烈震荡后油箱前端支架脱落,造成油箱前端下悬与路面磨擦漏油起火焚烧。责任认定,司机未将大客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员无事故责任。
原审另查明,出事的卧铺客车是一辆改装成卧铺的662型兰白色大客车,出事时所持豫R—25377为假牌照,该车原牌照为豫R—25476,该车系杜进善于1988年8月5日从兰州客车厂购回,1988年8月11日左右入户,入户牌照为河南43—13682,入户单位是新野县客车联队(私人联合体,当时不允许私营个体客运)1993年统一换牌照为豫R—25476。杜进善经营至1994年4月7日,以6万元价格卖给秦克定,同年8月秦克定以同样的价格转卖给刘旭阳、曹俊岭,由刘旭阳、曹俊岭合伙经营,两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曹俊岭私自将豫R—25476客车改装成卧铺客车未变更手续,未参加99年年检,新野县交警扣押了该牌照,曹俊岭私自办了豫R—25377假牌照参与客运,直到事故发生。另查,新野县客车联队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未存档案,从微机中调取内资营业单位基本情况显示其“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分支机构,资金数额9万元,负责人秦文祥,成立日期1998年11月27日,管辖单位河南省”。原审法院委托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厚街车站的工商登记进行调查,结果为:“厚街车站工商登记情况,因登记资料不全,无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