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江口贺氏诉讼集团与罗大光、罗天宝、衡南县文化局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湖 南 省 衡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南民初字第29号
原告衡南县江口贺氏诉讼集团。
诉讼代表人贺允光,男,一九三四年九月七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江口镇龙王街九号。
诉讼代表人贺正保,男,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三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江口镇新街八号。
诉讼代表人贺正时,男,一九三八年九月十三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江口镇龙王街四十八号。
诉讼代表人贺石元,男,五十二岁,汉族,衡南县人,住江口镇新街三十号。
委托代理人全玉明、程朝晶,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大光,男,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教师,住衡南县第三中学。
委托代理人颜文罡,湖南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天宝,男,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一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农,住江口镇江口村正街。
委托代理人张少华,湖南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颜建国,局长。
原告衡南县江口贺氏诉讼集团诉被告罗大光、罗天宝、衡南县文化局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于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罗大光,罗天宝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南县文化局法人代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南县江口贺氏诉讼集团诉称:一九八七年由被告罗天宝口述,被告罗大光搜集整理,被告衡南县文化局编辑的《文化艺术志》和由稀南县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编辑的《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两书中登载着同一篇《秦改贺,不为错》一文。文中凭空捏造事实。把原告江口贺姓人说成是我国宋代最大的奸臣秦桧的后代,使原告蒙受耻辱,给其子子孙孙带来无穷遗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该书发行了两千册,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收回并销毁原已发行书籍中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并用书面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罗大光辩称:民间传说属文学作品,可以虚构,它不是历史资料,不构成侵权。且我写作是在十五年以前,原告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况且在法律上没有“贺氏诉讼集团”这样的称号,故原告的起诉无效,应予驳回。
被告罗天宝辩称:原告起诉说〈秦改贺、不为错〉这篇文章是我口述的无依据,我从来没有对任何人说过这样的话,原告没有依据乱讲,应承担法律责任,还我一个清白。
被告衡南县文化局辩称:根据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县于一九八六年成立衡南县民间文学集成领导小组和〈文化艺术志〉编纂委员会,并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出版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即《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一九八八年九月出版《衡南县志》丛书之一的《文化艺术志》,两书都收集了同一篇由罗天宝口述,罗大光整理的民间传说《秦改贺,不为错》的传说,。这种收集出版的行为属政府行为,原告不能将我局作为被告,且民间传说与写实的新闻报道有区别,民间文学属正常的学术范围,可以虚构,原告硬要对号入座是他们的事,与我们无关,我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予以查明,要求原告还讲述者、收集整理者和编者以清白。
经审理查明:一九八六年一月,中共衡南县委根据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民研会及湖南省委宣传部等指示精神,为了保证按期编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湖南分卷,成立了由当时衡南县副县长谢长青同志任组长的衡南县民间文学集成领导小组,下设编委会,办公地点设在县文化局,编委成员中有衡南县江口镇人贺成章同志。同年,衡南县政府成立了衡南县县志办,衡南县文化局根据县志办的要求,成立了“文化艺术志”编纂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八月衡南县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出版发行《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衡南县资料本》;一九八八年八月,衡南县文化局出版发行了衡南县志丛书之一《文化艺术志》,共二千册,在本县小范围内发行。《文化艺术志》收集刊登了由罗大光搜集整理,罗天宝口述的民间传说《秦改贺,不为错》的民间传说一文,《衡南县资料本》一书明确该文系“秦桧的传说”。该文大意为,秦桧害了岳飞之后为避免日后被追杀,便逃回老家江口,并将“秦氏宗祠”改为“贺氏宗祠”,将所有姓秦的人改为姓贺的人。时至一九九八年,衡南县江口镇贺姓人在组织编修《贺氏八修宋谱》搜集资料时,发现上述两书中的《秦改贺,不为错》一文,认为该文侵犯了贺氏的名誉权,将贺姓后代说成是秦桧的后代,于是多次找罗大光、罗天宝及衡南县文化局,并要求衡南县委协调处理,经县委多次调处无效,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提供的资料本复印件及证据在卷证实,经验证属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