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与曾庆财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08月20日01:2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与曾庆财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湖 北 省 恩 施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核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昌市夷陵区晓溪塔镇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滨,核建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仲元,湖北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庆财,男,生于1964年12月13日,土家族,利川市人,务农,住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2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和成,恩施州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华贵,利川市劳动保障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喻宪平,男,生于1957年6月28日,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恩施市舞阳大街二巷特9号。
原审第三人王永义,男,生于1951年10月14日,土家族,利川市人,务农,住利川市元堡乡小塘村4组。
原审第三人赵昌洪,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利川市人,务农,住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3组。
上诉人核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庆财、原审第三人喻宪平、王永义、赵昌洪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东洋、漆祖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在利川市利咸公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主持的工程招标活动中,原告核建设公司中标,获得了承包利咸公路04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的权利,双方于2000年5月10日签订了《利咸公路扩建利川段路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指挥部将K45+500m至48K长约2.5Km的第04号合同段公路路基工程承包给核建设公司修建,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954643.33元,施工期为2000年5月12日至同年10月12日,核建设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注意施工安全,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指挥部不负任何责任。
2000年6月1日,核建设公司与喻宪平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核建设公司将利咸公路改扩建工程04号合同段爆破及土石方工程转给喻宪平,喻宪平按工程指挥部给核建设公司的费用标准收取费用,各种税费由喻宪平承担;喻宪平无权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施工,如喻宪平违约,核建设公司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喻宪平必须健全各项安全措施,抓好施工安全,特别是爆破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杜绝事故的发生,喻宪平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喻宪平负责,与核建设公司无关;核建设公司对喻宪平所承包的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控制。随后,喻宪平又将04号合同段工程分包给马绍静、向仕林、张尚德、刘恩桥、王永义五人施工。
2000年6月4日,王永义将从喻宪平处分包得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了赵昌洪、谭仁志等三人。王永义与赵昌洪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永义将45K+965.8m向上40.5m长的工程分包给赵昌洪施工,工程路基石方为24000元(不含砌体工程),赵昌洪按土石方每立方米6元的工价从王永义处收取施工费用;爆破材料、水泥等由王永义代购,在总造价中扣除;赵昌洪在施工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由赵昌洪负责,王永义概不负责。
2000年6月30日至同年9月1日前,被告曾庆财在第三人赵昌洪承包的工程段务工,在未取得爆破资格的情况下,主要从事爆破工作,其工资直接从赵昌洪手中领取,曾庆财并持有赵昌洪管理的爆炸材料房屋的钥匙。2000年9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曾庆财在无其他安全人员的配合下,到施工地段放提炮时,因提炮提前爆炸致曾庆财面部轻伤,左手被炸成重伤。曾庆财受伤后,由赵昌洪工段的民工将其送往毛坝卫生院治疗。截止2000年12月8日,曾庆财共开支医疗费2565.30元、护理人员生活费等2133.70元,其中已由第三人赵昌洪给付了3699元,由第三人王永义给付了1000元。曾庆财为工伤鉴定及申请仲裁等开支了交通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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