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忠海 与苗志诚、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平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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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忠海 与苗志诚、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平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西民初字第857号

  原告万忠诲,男,生于1941年7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城固县城关镇西二环路中段,系西北地质局214大队退休职工。
  法定代理人李自新,女,系万忠诲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志诚,男,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西乡县恒成石材厂私营业主,住该厂院内。
  委托代理人王志军,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志诚,系该公司承包人。
  被告胡胜平,男,生于1964年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西乡县杨河镇大歇村三组,农民。
  被告谢海明,男,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大学文化,西乡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发兴,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万忠诲与被告苗志诚、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平、谢海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1)西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苗志诚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汉中民终字第64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忠诲法定代理人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立新,被告苗志诚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军,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志诚、谢海明的委托代理人胡发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3月29日,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苗志诚指派该公司胡胜平驾驶陕F/14420吉普车,送原告万忠诲和谢海明去白龙塘何家山矿区,为其勘察设计新的矿山。车行至何家山村三组一拐弯处时,胡胜平为避让一载重车辆,在倒车时将车掉进30多米的深沟,致万忠诲重度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血肿、外伤性癫痫、左眼球挫裂伤,左7、8、9肋骨骨折。经鉴定万忠诲伤残为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苗志诚、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平赔偿万忠诲住院医疗费57914.35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7021.55元,住院伙食及营养费23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856元,今后10年护理费36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5579.52元。
  被告苗志诚辩称:陕F/14420吉普车属我个人所有。我通过矿产局局长于仁龙指派该局干部谢海明为我个人设计的矿点,我所选定的是何家山村四组陈文礼自留山矿点。发生车损人伤,不是我指派车。我在西安出差前,车已被他人借用。该事故发生在何家山村三组的矿区道路,与我选定的四组矿点是不同的方向,我不认识万忠诲、我没委托万忠诲给我设计矿点。故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胡胜平未答辩。
  谢海明辩称:我是经矿管局指派为苗志诚欲在何家山村办矿点之事去勘察的,发生事故车辆是苗志诚指派,为苗志诚办事。故我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苗志诚在2003年3月初租赁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个人口头向西乡县矿管局申请在白龙塘何家山村开办大理石矿点,县矿管局领导指派本局干部谢海明给苗志诚办理先期准备工作。苗志诚和谢海明在西乡县秦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门口见面后,苗志诚交付谢海明办证费用3000元。随后苗志诚亲自驾车带谢海明到何家山村四组陈文礼自留山处察看苗志诚选定的矿点,并同到何家山村三组刘启模矿山处看了刘启模已开出的大理石荒料(欲购料)。2001年3月22日,经西乡县工商局审核,同意苗志诚使用“西乡县恒诚石材厂”企业名称。2001年3月28日下午5时15分,谢海明给在西安出差的苗志诚通电话。当天晚上,苗志诚打电话到王贻宏手机让胡胜平接电话,让胡胜平次日驾车送谢海明办事。同月29日早,胡胜平借用刘林森的手机和谢海明取得联系后,胡胜平到西乡县城关镇从秦军道手中,取回苗出差前借给秦使用的陕F/14420吉普车到公司。之后,胡用公司电话和苗志诚取得联系后,谢海明和胡胜平取得联系,并向单位请了事假。胡胜平遂驾车在县城宁家园路口接谢海明坐上车后,谢海明即让胡胜平驾车到县城中心市场内石膏厂集团公司处,叫原告万忠诲随同乘坐该车并让胡胜平驾车前往何家山村三组驶去,车辆行至何家山村三组村级公路(矿区道路)上坡右拐弯处时,相对方驶来一载重货车,胡胜平在倒车让路时将陕F/14420吉普车倒地约30米深的沟底,致车辆受损,乘员万忠诲、谢海明受伤的事故发生。万忠诲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急救中心抢救,因伤情严重被转送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万忠诲的伤情被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左眼球挫裂伤,3、左侧肋骨骨折,4、肺部感染,5、左肩胛区、右腿后侧Ⅱ°烫伤3%,6、左腕部损伤,7、应激性溃疡,8、外伤性癫痫。住院治疗137天。在万忠诲住院期间,经西乡矿管局局长作工作,苗志诚向汉中市中心医院为万忠诲交医疗费3000元。万忠诲的损伤经汉中市中心医院鉴定为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故仍需人陪护,按医学常规仍需手术行颅骨缺损修补术。万忠诲住院共支付医疗费5791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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