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与孙霞离婚纠纷案
安 徽 省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枞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周强,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周潭镇枫林村。
委托代理人周昭,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霞,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周潭镇枫林村。
原告周强与被告孙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建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强诉称:原、被告在外地务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1999年2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思想观念不同,经常争吵。2004年7月,双方为小事争吵后,被告回到娘家,与被告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育孩子周佩沛,被告给付抚育费。
被告孙霞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下半年,原、被告在江苏省盐城市务工时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1998年10月,生育一男孩,名周佩沛,现跟随原告生活,在周潭镇枫林小学读书。1992年2月,原、被告到政府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初,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较好。后,因双方均在处务工,收入低,消费高,夫妻间常为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7月,原被告争吵后,被告负气回到娘家不归。2005年底,被告到原告打工处,原告表示谅解,但不到十天,被告又再次离开原告,音讯全无。2006年2 月,原告以上述诉称事实和理由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别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添置共同财产。被告亦没有个人财产在原告处,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被告给付孩子抚育费的要求。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但后来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没有进一步培养和珍惜,特别是被告,对婚姻持不负责任的态度,长期与原告分居生活,不尽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周佩沛长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应当由原告继续抚养教育;原告表示可以放弃被告给付孩子抚育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强与被告孙霞离婚。
二、婚生子周佩沛由原告周强抚养教育。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5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周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5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曹建亚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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