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显贵与彭祥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案

2011年08月20日04: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显贵与彭祥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案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王显贵,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住汉阴县平梁镇蔡河村4组。
  委托代理人冯宣春,男,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军民村4组。
  被告彭祥庆,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双益村8组。
  原告王显贵与被告彭祥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振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彭祥庆于1998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我们生育一子一女,现我俩感情不和,无法再共同生活,现我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并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两个小孩我都要抚养。她要抚养孩子就得给我差额款8000元,我们欠有外债3000元,她还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1500元及儿子将来做手术的费用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显贵与被告彭祥庆于1998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次年8月1日生育一女名彭辉亮,2004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名彭辉林,此后,原告按规定到相关机构做了节育手术。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花费1300余元现金购置土坯房三间,位于中池乡双益村7组西沙河正沟。
  另查明:长女彭辉亮现随其母原告王显贵在一起生活,次子彭辉林现随其父被告彭祥庆在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现被告要求二子女全由自己抚养,不同意由已做节育手术的被告抚养子女,与理不和,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同居期间欠有外债3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女彭辉亮由原告王显贵抚养,次子彭辉林由被告彭祥庆抚养;
  二、共同共有财产土坯房三间归被告彭祥庆所有,由被告彭祥庆一次性补偿原告王显贵房屋折价款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振涛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萍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