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梅与艾辉离婚纠纷案
河 南 省 获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获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李海梅,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居民,无业,住大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桑桦,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司法局干部,住县城新华街。
被告艾辉,(又名艾光玉)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城关镇大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李济良,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城关镇红旗街。
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关镇建设街。
原告李海梅诉被告艾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梅及委托代理人桑桦,被告艾辉及委托代理人李济良、李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架,特别是1999年以来,被告一直外出不归,连续四年春节也不回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艾春由我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教育费。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实,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书(2)居民户口本,(3)统计局证明一份(4)新华初中证明一份,(5)获嘉三中证明一份,(6)省教育学校一份,(7)证人艾超到庭证言,艾超系原告之子,其证明,最近三四年父亲经常不回家,有两个春节就没在家过,致使俩人也很少说话,他俩感情不是很好。(8)证人艾春到庭证明艾春系原、被告之父,其证明:这三四年其很少回家,回来后还时常吵架打架,父母感情不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刘有到庭证言,刘有到庭证明:他是艾辉的姐夫,一九九六年艾辉说李海梅出事了,想借点钱。当年的四月十七日,借给被告5000元,五月二十日,又借给艾辉3000元,一九九九年艾辉说家里没钱花了,他又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借给被告2000元,二OO一年艾辉到外地打工,说需交3000元押金,他又给被告到广东3000元。另外,李海梅出事后,都是艾辉出面借钱帮他跑事,两人关系还不错,刘有到庭参加了本案的庭审,(2)罗好俭到庭证言。罗好俭证明:他是艾辉的妹夫,1996年4月17日,被告找到他说:“你二嫂李海梅出事了,想借点钱,当天,他就借给艾辉二万元。2001年11月,李海梅给他打电话说想借钱,让艾超到他家拿走1000元,2002年4月,艾超去拖厂上班,被告又到他家借了1000元,另外,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很好,为了维持家用,被告先后到广东、辉县打工,但他也不断回家,夫妻感情还是不错的,(3)证人王潘军到庭证言。王潘军证明:他和被告是同事关系。1998年11月,艾光玉还借他1000元,说是给爱人看病用。(4)证人岳新军到庭证言,岳新军证明:他和艾光玉是化肥厂的同事,1996年10月15日,艾光玉说给他家看病,到我家借了4000元钱。(5)证人刘场保到庭证言。刘场保证明:1996年10月15日,艾光玉说给他家人看病,到他家借了4000元钱。(6)证人鲍其群到庭证言,鲍其群证明:他和艾光玉是同事,1996年7月15日,艾光玉到他家找他,借了4000元钱,说是给妻子看病用。(7)证人岳学高到庭证言。岳学高证明:他是被告的表姐夫,1998年8月,艾光玉说其妻李海梅身体不好,生活有困难,想借点钱,我就借给他1000元。(8)刑事判决书一份。(9)执行通知书一份。(10)诊断证明书一份。(11)精神疾病鉴定书二份。(12)保外就医决定书一份,被告提供证据(8—12)来证明李海梅于1996年因贪污被判刑,因患病被保外就医,一直到2002年4月3日才保期届满,保外就医期间,一直由被告借钱为其看病,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财产勘验笔录一份。
庭 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未提异议,对证据(4)、(5)、(6)、(7)、(8)均提出了异议,认为(4)、(5)、(6)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7)、(8)中两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12)未提异议,但对其想要证明的情况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刘有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参加了庭审旁听,自己知道借刘有一万元,但已归还,其他借款不知道,原告对被告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首先,罗好信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次,证人陈述二OO二年四月艾光玉去他家借1000元与被告陈述的当天艾超去他家拿1000元相矛盾,自己只听被告跟他说借证人6000元,但自己经手已还了5000元,其他情况不属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人王清军证言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看病总共花不到二万元,这钱都是原告亲戚支援的,证人陈述情况不属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人岳新军证言也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所提供的欠条上未注明借谁的款。另外,是否借岳新军的款,自己并不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人刘场保证言也提出异议,认为刘场保提供欠条所用的稿纸跟鲍其军提供欠条所用的稿纸一模一样,证人虽然自己不清楚是否借证人有钱,但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应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人岳学高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参加了本案旁听,证人证言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