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留红与林绍丹、卢巧妹法定继承纠纷案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浙法民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留红,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镇迎晖路41号。
委托代理人吴天浩、尹珏明,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绍丹,女,193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镇西门街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巧妹,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镇金村。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旭琴,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忠友,男,64岁,住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54号。
上诉人卢留红为与被上诉人林绍丹、被上诉人卢巧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上诉人卢留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天浩、尹珏明,被上诉人林绍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琴、林忠友,被上诉人卢巧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琴、林忠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继承人卢凤岐于1999年9月30日因病去世。卢巧妹、卢留红系林绍丹与卢风岐的婚生子女。江西省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昌公司)系卢风岐个人投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卢风岐,卢留红、卢巧妹均为该公司职工。安昌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还有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义上各占1.818%股份),该二公司均认为安昌公司为卢风岐个人投资企业。1999年10月10日,安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留红。卢留红以安昌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当事人间因继承事宜发生纠纷,林绍丹、卢巧妹于2000年8月28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0年8月30日作出(2000)东民初保字第237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安昌公司对江西省玉山县邮政局(以下简称玉山邮政局)的债权26万元、江西省烟草公司玉山县公司(以下简称玉山烟草公司)的债权60万元;并依法查封了安昌公司在江西省建设厅建设大厦十楼的办公室及其公司帐册。2000年10月2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将此案报请原审法院审理。该院审理期间调取安昌公司帐册提交审计。一、被继承人卢风岐与林绍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安昌公司的全部资产。在2000年12月21日的庭审中,当事人均同意对公司实际资产(主要包括公司的应收款、债权、固定资产、生产资料、办公室的使用权以及办公室内用具、公司的品牌权益、公司的帐户、注册资金、银行存款;不包括公司债务以及当事人拖欠公司的款项、公司的两辆桑塔纳轿车)进行竞拍,卢留红出价130万元,林绍丹出价150万元,卢留红同意按该价将安昌公司归林绍丹所有,卢巧妹也同意。故林绍丹应分别支付卢留红和卢巧妹150万元的六分之一计25万元。2.安昌公司对玉山烟草公司及玉山邮政局的应收款合计为121万元。3.根据金华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林绍丹拖欠安昌公司265179.32元,该款项林绍丹可以享有和继承六分之四计176786.21元,应支付卢巧妹和卢留红各44196.55元。4.卢巧妹(包括其丈夫金向葵)共欠安昌公司119183.7元(帐面余额),但卢巧妹主张为玉山烟草大楼购买塑钢材料款78000元没有入帐,并提供购买清单4份,故卢巧妹实欠41183.7元。该款项卢巧妹应继承六分之一计6863.95元,应支付卢留红6863.95元、林绍丹27455.8元。5.卢留红欠安昌公司的款项为708654.7元。卢留红可以继承该笔款项的六分之一计118109.12元,应支付林绍丹472436.46元、卢巧妹118109.12元。6.根据房产评估报告,坐落于东阳市吴宁镇西门街6号7层的房屋价值为944800元,当事人对评估价值无异议,至今由林绍丹居住使用。坐落于东阳市上卢镇渔店村的房屋,当事人一致认为价值3万元。7.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店铺(只有2年使用权)1999年、2000年租金共计99000元,均由林绍丹收取。8.安昌公司2000型桑塔纳轿车一辆,当事人认可价值为13万元,该车现由卢留红使用;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当事人认可价值为4万元,该车现由卢巧妹使用。因两辆轿车均属卢风岐与林绍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卢留红可继承2000型桑塔纳轿车中21700元的份额,应支付林绍丹86600元、卢巧妹21700元。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卢巧妹可继承6000元的份额、应支付卢留红6000元、林绍丹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