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燕芳、潘燕芬、郭桂兰等与卢梅莲、卢玲分割死亡补偿费纠纷案
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梅西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潘燕芳,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梅县大坪镇清莲村。
原告:潘燕芬,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梅县大坪镇清莲村。
原告:郭桂兰(又名潘燕平),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
原告:潘荣城,男,10岁,汉族,学生,现住梅县大坪镇清莲村。
法定代理人:潘利琼,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梅县大坪镇清莲村,系上列四原告之生母。
原告:潘福祥,男,1927年9月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梅县大坪镇清莲村。
委托代理人:谢松彬,梅县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志芬,梅县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梅莲,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梅县大坪镇信用社。
被告:卢玲,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梅县大坪镇信社,系卢梅莲之女儿。
法定代理人:卢梅莲,女,系被告卢玲之生母,住梅县大坪镇信用社。
委托代理人:肖红,女,广东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育朋,是被告之亲戚。
原告潘燕芳、潘燕芬、郭桂兰、潘荣城、潘福祥诉被告卢梅莲、卢玲分割死亡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燕芳、潘燕芬、郭桂兰、潘荣城及其法定代理人潘利琼、潘福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松彬、严志芬,被告卢梅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红、凌育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燕芳、潘燕芬、郭桂兰、潘荣城诉称:我们的父亲潘明中于1999年10月1日因车祸身亡,使我们精神遭受重大打击。经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由肇事者黄某赔偿85000元给我们亲属,但这85000元已被被告卢梅莲领取。车祸后,我们三姐弟与生母一起生活,郭桂兰虽在姑姑、姑丈家生活、读书,但也是父亲的女儿,父亲生前也还负担郭桂兰的学杂费。现我们四姐弟需读书,生活较困难,理应分享这笔死亡补偿款,该款除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62100元应七份均分。请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潘福祥诉称:我儿潘明中于1999年10月1日因车祸身亡,使我非常痛苦。经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由肇事者黄某一次性赔偿85000元,但这85000元已被被告卢梅莲领取。这补偿费应扣除潘明中死亡的丧葬费4000元,供养费21000元要求按9折计算,即18900元(该供养费大部分仍在被告手中,如被告不按规定分给我们,则另行诉讼解决),剩余62100元,我请求进行分割,虽经多次协商,被告总以其有权支配该补偿款为由而拒绝分割,现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分割该笔补偿款。
被告卢梅莲辩称:我夫潘明中于1999年10月1日因车祸身亡,使我悲痛欲绝。经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由肇事者黄某补偿95540.90元给潘明中的亲属,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补偿85000元,这85000元由我领取,因我是潘明中的妻子,有权领取支配这笔款。被告卢玲是我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是死者潘明中的继女,潘明中与前妻潘利琼生有四个子女,其中三女儿郭桂兰在1987年12月送给潘明中的姐姐潘雪琼、姐夫郭任强抚养,无权分割这死亡补偿费。潘明中与潘利琼于1997年7月已办理离婚,长女潘燕芳、次女潘燕芬由潘明中抚养,儿子潘荣城由潘利琼抚养,潘荣城则无权分割这笔死亡补偿费。我认为这死亡补偿费85000元,应扣除死亡的丧葬费4000元及办丧事超支等其他费用5933元,供养费21000元按9折计算,即18900元,剩余56167元再减去潘明中生前所欠债务20000元,余36167元才进行分割。因我是死者之配偶应先分50%,即18083.50元,其余18083.50元由卢梅莲、卢玲、潘福祥、潘燕芳、潘燕芬五人平均分,每人分得3616.70元,这样分配我是作了极大的让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不同意原告的分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