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1年08月20日09: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原告:单洪远,男,64岁,退休教师,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刘春林,女,61岁,农民,单洪远之妻,住址同单洪远。
  被告:胡秀花,女,38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单良,男,13岁,学生,胡秀花之子,住址同胡秀花。
  被告:单译贤,女,5岁,幼儿,胡秀花之女,住址同胡秀花。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因与被告胡秀花、单良、单译贤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诉称:其子单业兵因车祸死亡,遗留有家庭财产约300万元,均由单业兵的妻子、被告胡秀花掌管,去除一半作为胡秀花个人的财产,尚有约150万元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分配,应由单洪远、刘春林、胡秀花、单良、单译贤等五位继承人均分,二原告应分得60万元左右。单业兵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胡秀花协商分割遗产,但未达成一致,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胡秀花辩称:首先,其所保管的单业兵遗产没有150万元。1.单业兵死亡前,因买房、买车及经营生意欠下大量债务,其中一部分债务已由她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2.单业兵死亡后,其经营的公司已不能营业,原告起诉中所列的公司财产(主要是化妆品)已基本报废;3.单业兵死亡后的丧葬费用、修车费用等不少于20万元。以上三项均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其次,被告单良、单译贤系其与单业兵的子女,均尚未成年,需由其抚养。母子三人只能靠原夫妻共同财产生活,并无其他经济来源。二原告生活富足,不应与孙子女争夺遗产。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单业兵系原告单洪远、刘春林之子,被告胡秀花之夫,被告单良、单译贤之父。单业兵与胡秀花于1987年10月26日结婚。2002年6月21日凌晨,单业兵因车祸死亡。此后,单洪远、刘春林与胡秀花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对于单业兵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有:1.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银城之都”5号楼102室的住宅1套及汽车库1间;2.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盐场医院东侧综合楼底层营业用房2间;3.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太平东街13-29-1-508室住宅1套;4.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步行中街1号楼109号底层营业用房1间;5.车牌号为苏GB1616的广州本田轿车1辆;6.车牌号为苏GB5426的长安小客车1辆;7.连云港市倍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思特公司)34.5%的股份。以上财产均由胡秀花保管。双方当事人对以上房产、车辆的价值存在争议,根据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法院确认以上房产、车辆共价值26013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单业兵、胡秀花所经营的连云港倍思特商场(以下简称倍思特商场)在单业兵死亡后尚存的财产数额;2.倍思特商场是否欠广州市白云三元里利丰行(以下简称利丰行)货款;3.倍思特商场是否欠广州市康丽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丽源公司)货款;4.单业兵生前是否欠北京欧洋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洋公司)债务;5.单业兵生前是否欠徐贵生借款。
  关于倍思特商场在单业兵死亡后尚存的财产数额,原告单洪远、刘春林称:单业兵死亡后,经倍思特公司和倍思特商场会计对账,截止2002年6月30日,倍思特商场库存商品价值904217.12元,应收账款245394.20元,现金183321.51元,合计1332923.23元。并提供了会计对账形成的《止2002年6月30日倍思特商场收入、利润、流动资产一览表》(以下简称《对账表》)为证。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倍思特公司会计赵春香到庭作证,详细说明了当时同倍思特商场会计侍作璋对账的情况及《对账表》的来历,并提供了当时侍作璋给其的2002年6月倍思特商场的财务报表。被告胡秀花辩称:原告方提供的《对账表》没有她本人签名,库存商品基本报废,相关财务报表已被她销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秀花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将倍思特商场的会计侍作璋带到法庭,亦未能提供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财务报表及库存商品报废的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相对优势证据原则,对胡秀花所称倍思特商场没有对账、库存不足、库存商品基本报废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认定倍思特商场在单业兵死亡后尚有财产1332923.23元。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