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越与赵英杰离婚后女子抚养费纠纷案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064号
原告赵越,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阿城市继电器新独身2楼。
法定代理人白云,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阿继工人,现住阿城市继电器新独身2楼。
被告赵英杰,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阿城铁路工人,现住阿城市车站6号楼。
原告之母白云与被告赵英杰于1990年4月20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之母白云抚养,被告每月付子女抚养费30元,现原告因3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生活需要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自2004年9月起,每月付子女抚养费200元到子女独立生活止,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英杰于2004年9月份起,每月付给原告赵越子女抚育费180元,到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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