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与张海林支持女子抚养费纠纷案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075号
原告张伟,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卫生学校学生,现住所黑龙江省卫生学校。
法定代理人马力军,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继电器青年楼。
被告张海林,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阿城继电器低压研究所职工,现住所阿城市新华小区。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1991年父母协议离婚,规定原告归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元,后根据原告请求每月增至120.00元,2002年原告考入黑龙江省卫生学校读书,原告代理人现已下岗在家,且身体多病,生活极其困难,因无能力承担原告的教育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支付2004年至2005年二个学期的教育费61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张海林给付原告张伟教育费3000元,于2004年10月起每月在被告张海林工资中给付100元,至扣完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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