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秀芬与叶文、叶武、叶荣等赡养老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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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秀芬与叶文、叶武、叶荣等赡养老人纠纷案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50号

  原告常秀芬,女,193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阿什河街拉古屯村。
  被告叶文,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药用玻璃制品厂工人,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河东街幸福路62号。
  被告叶武,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河东街水利二处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杨淑娟,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河东街水利二处家属区。
  被告叶荣,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西城小区房地胡同。
  被告叶华,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通城街一委一组。
  被告叶伟,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街。
  被告叶晓清,女,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阿什河街新城村二组。
  被告叶淑霞,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河东街水利二处家属区。
  原告常秀芬与被告叶文、叶武、叶荣、叶华、叶伟、叶晓清、叶淑霞系母、子女关系,现原告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每人每月50元,被告叶武为残疾人,伤残程度为三级。庭审中,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同意给付赡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叶文、叶荣、叶华、叶伟、叶晓清、叶淑霞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常秀芬赡养费30元,此款自2004年9月开始给付。
  二、被告叶武每月给付赡养费20元,此款自2004年9月开始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任秀华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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