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高、黄生支、王晓飞、王敏与黄开英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

2011年08月20日10: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如高、黄生支、王晓飞、王敏与黄开英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

贵 州 省 习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习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王如(儒)高,男,生于1936年1月1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银龙村第二村民组。农民。
  原告黄生支(芝),女,生于1942年11月28日,族别、籍贯、住址、职业同王如高。系王如高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健林,习水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晓飞,男,生于1988年1月5日,族别、籍贯、住址同王如高。学生。系黄开英之子。
  原告王敏,女,生于1990年9月5日,族别、籍贯、住址同王如高。学生。系黄开英之女。
  法定代理人黄开英,系王晓飞、王敏生母。
  被告黄开英,女,生于1964年2月13日,族别、籍贯、住址、职业同王如高。宅电:2525132。
  委托代理人宋照远,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如高、黄生芝、王晓飞、王敏与被告黄开英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了(2000)习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送达后,被告黄开英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9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遵民终字第27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在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如高和黄生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林、被告黄开英(又系原告王晓飞和王敏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照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如高、黄生芝诉称:当初我们的长子王明松和儿媳黄开英在本组三尖角(地名)挖基建宅中,我们既投资又投劳。王明松病故后,我们对其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现我们对当初的投资投劳明确表示放弃,但要求对王明松遗产中我们的应继份额依法合理进行分割。由于我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又极为困难,请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合理考虑。
  被告黄开英辩称:王如高、黄生芝是王明松生父母,要求依法继承分割王明松遗产的诉请,我不持异议。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合理分割。同时,对王明松生前与我共同所欠债务人民币82500.00元,各继承人应合理分担。另外,我作为原告王晓飞、王敏的法定代理人,其应继份额由我代管。
  针对诉、辩双方的上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死者王明松生前对争议之房是否享有合法产权,具体份额有多少;2.当事人双方和王明松是何种亲缘关系,是否享有合法继承权;3.死者王明松是否有遗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不持异议。
  在庭审调查中,原告王如高、黄生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林列举了下列证明材料:
  1.习水县东皇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于农历1999年腊月初十出具的《证实》载明(见本院(2000)习民初字第242号正卷即原审卷43页和66页):我村二组村民王明松于农历1999年10月11日下午4时15分在习水县人民医院去世。
  2.习水县东皇镇土地管理所于2000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载明(见原审卷42页和65页):我镇银龙村二组村民王明松、黄开英夫妇在其本组三尖角(地名)修建的房屋(含门面四间)是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属合法建筑。
  3.王如均(见原审卷23—24页)、严华忠(见原审卷25页)、王盛飞(原审卷28—29页)、游智明(原审卷30—31页)、王如亮(见原审卷34—35页)均证实:王明松、黄开英在三尖角建房时,王如高既投资又投劳。新房建好后,黄开英对王如高夫妇不好,不让双老居住使用新房。
  4.黄生福证实(见原审卷26一”页):我是王明松的舅舅。王明松因饮酒过度于农历1999年10月11日死亡。王明松在三尖角建房中,王如高夫妇既投资又投劳。新房建好后,王如高主持分家,将其老房子的房产及粮油等全部均分与王明松、王明杰兄弟二人,随二子生活。王明松分得的二分之一房产折价2480.00元转让给了王明杰。由于王如高夫妇在建新房时既投资又投劳,王明杰在铁路上打工的钱也是汇给王如高的,相互约定王明杰在新房无偿居住10年。王明松死亡后,黄开英对王如高夫妇不好,将其生活用具扔出门外,不让其居住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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