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芝与何桂兰、李凤芹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1年08月20日11: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赵桂芝与何桂兰、李凤芹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天 津 市 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蓟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赵桂芝,女,192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袁民,住蓟县官庄镇石佛村。
  委托代理人李海(原告之子),男,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何桂兰,女,1951年?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官庄镇石佛村。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被告之夫),男,农民,住址阔上。
  被告李凤芹,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蓟县洇溜镇卫生院。
  被告李文学,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蓟县官庄镇石佛村。
  法定代理人何桂兰(李文学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李文武,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蓟县官庄镇石佛村。
  法定代理人何桂兰(李文武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原告赵桂芝诉被告何桂兰、李凤芹,李文学、李文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舍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凤芹,被告李文学、李文武的法定代理人何桂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桂芝诉称,其长子李敏因病在官庄卫生院医治不利于1998年农历正月二十三(1998年2月19日)死亡,当时卫生院给付死者补偿金7000元。李敏死亡时与被告何桂兰有瓦正房、五阔、西厢房三间及院墙、耕牛一头、18英寸彩电一台、自行车一辆。原告之夫李洪明于1998年农历二月初五死亡(1998年3月3B),原告要求与已故丈夫共同继承长子李敏死亡后房屋、财产、补偿金等折价款5666元。
  四被告辩称,李敏死亡时官庄卫生院来给付补偿金7000元,原告对房屋等财产估价太高,因现在家庭困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敏系母子关系。原告赵桂芝与已故丈夫李洪明共生有五子一女,即长予李敏,次子李勇、三子李生、四予李海、五子李奎、女儿李淑香。被告何桂兰与被继承人李敏生育一女二子,即被告李凤芹、李文学、李文武。1998农历正月二十三被继承人李敏因病在蓟县官庄卫生院医治无效死亡。李敏死亡时与被告何桂兰有共同财产瓦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及院墙,耕牛一头、18英寸彩电一台,自行车一辆。1998年农历二月初五原告之夫李洪明去世。经查,李洪明没有遗产。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争议:
  一、原告主张被告何桂兰与被继承人李敏的房产价值20000元,四被告认为原告估阶太高,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后经本院委托,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被告诉争的房产、电视机、自行车的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瓦正房五间现值5300元、西厢房三间现值2800元、院墙现值1200元、飞跃牌5lCM彩电一台现值100元,自行车因使用年限太长,破损严重,没有评估价值,评估物品总价值为9400元,评估费280元.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二、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敏死亡时官庄卫生院给付补偿金7000元,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四被告否认有此项补偿金。本院认为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敏死亡时耕牛一头,被告何桂兰称此牛已于2001年初卖了,卖价1500元,并言明,此牛是产于1996年的母牛,李敏死亡后被告何桂兰对此牛管理照料了二年多,因此,李敏死亡时此牛不值1500元。本院认为,二年的母牛已为成牛,被告何桂兰对此牛管理照料二年多,但也从中有所收益,因牛已被卖无法对其评估,认定此半价为卖价1500元。
  庭审中,被告李凤芹,李文学、李文武要求代位继承祖父李洪明的遗产.
  另查,原告赵桂芝因子一女,即次子李勇、三子李生、四子李海、五子李奎,女儿李淑香自愿放弃对父亲李洪明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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