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水波与被上诉人安化县江南镇天门村村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1年08月20日13: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贺水波与被上诉人安化县江南镇天门村村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水波,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江南镇永胜村第四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李正光,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江南镇天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瑞民,系该村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郁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光荣,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悟夫,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贺水波与被上诉人安化县江南镇天门村村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贺水波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08)安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贺水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光、被上诉人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安化县江南镇天门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08)安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   贤  
审 判 员  杨 金 田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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