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二商老干部活动中心与苏炬辉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

2011年08月20日15: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州市二商老干部活动中心与苏炬辉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二商老干部活动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4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小惠,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迅庭,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炬辉,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世纪南路300号2208房。
  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宾,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千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4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千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4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建灯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4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利成,广州市千福企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二商老干部活动中心因房屋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三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成立于1996年3月13日,并以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8号二楼作为单位地址至今。2000年2月22日,广州市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广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建设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民生建设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8号二楼(建筑面积为391.43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给广州市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对上述借款合同的担保物。2000年10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千福企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将上述房屋约113平方米出租给第三人千福企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28日止。被告同意三名第三人共同使用上述房屋的部份面积。2001年3月3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因上述借款人无清还借款成讼,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以(2003)云法民二初字第1521号判决书判令上述借款人清还借款给广州市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广州市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8号二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市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依上述生效判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盈坤拍卖有限公司以不交吉价拍卖上述房屋,原告通过拍卖购得上述房屋。2004年10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04)云法民执字第922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屋裁定归原告所有。2005年3月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上述房屋产权证核发给原告。
  为证实讼争房屋在设定抵押前已由原业权人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被告于1999年10月28日与民生建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内容反映有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自1999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8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5元;二、被告于2000年1月10日向民生建设公司递交的《关于申请免交租金的报告》,该报告上注明民生建设公司同意免收被告租金;三、被告于2000年3月15日向民生民社建设公司递交的《关于场地转租的函》,其内容为被告申请将部分场地转租,该函上注有民生建设公司同意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约100平方米面积转租给他人。此外,被告还提交了广州市民生建设公司与被告于1999年10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该公司于2000年2月22日向被告发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通知》,以证实在讼争房设定抵押前已签有租赁合同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申请免交租金报告》及《关于场地转租的函》三份证据的签订时间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文件是被告在讼争房屋原产权人办理房屋抵押后签订,请求对上述证据进行技术鉴定。为查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文件公章作出鉴定结论为:1、根据样本材料,检材1-3上的“广州市二商老干部活动中心”印文均不是在各自标称的时间盖印形成,而是在2003年1月9日至2005年6月4日之间盖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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