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兰、梁定海、梁焕儿等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沙岗村德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沙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兰,女,193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定海,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焕儿,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珊,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梁焕儿、梁桂珊的法定代理人梁定海,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系上诉人梁焕儿、梁桂珊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定波,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银爱,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系梁定波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士满,(曾用名梁池昆),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士流,男,199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梁士满、梁士流的法定代理人梁定波,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系上诉人梁士满、梁士流之父。
上诉人梁士满、梁士流的法定代理人招银爱,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系上诉人梁士满、梁士流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定根,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添,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东街五巷7号。
法定代理人梁定根,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系上诉人梁伟添之父。
法定代理人梁惠萍,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沙岗管理区德星村后街3号,系梁伟添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洁冰,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番村管理区村番一村五巷2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沙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沙岗经济联合社)。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沙岗。
法定代表人陈育明,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沙岗村德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德星经济合作社)。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沙岗村民委员会德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森,主任。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孙志煜,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瑞兰等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石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两被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虽名为“股份”制,但依据其成立的过程,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因此原告诉请确认的股东资格与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同。本案中与原告诉求的股东资格对应的财产权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和管理,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作为其成员的原告的股东资格的确认一直依照地方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文件执行。综上所述,原告所诉确认其股东的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瑞兰、梁定海、梁焕儿、梁桂珊、梁定波、招银爱、梁定根、梁洁冰、梁士满、梁士流、梁伟添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