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权、左文通、左文海与吴多琼、吴多文、卢文平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文权,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交通厂工人,文昌市文城镇人,现住文城镇文东里8号。
委托代理人邢益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文通,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岛东林场工人,文昌市文城镇人,现住文城镇文东里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文海,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食品厂职工,文昌市文城镇人,现住文城镇文东里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多琼,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昌市建筑公司职工,文昌市文城镇人,现住文城镇文东里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多文,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昌市文城镇人,现住文城镇文东里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文平,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昌市文城镇人,现住文城镇文东里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文宁,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昌市文城镇人,现住文城镇文东里2号。
委托代理人吴多琼。
委托代理人黄良芳,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文权、左文通、左文海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1999)文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1999)文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判令被上诉人恢复原通行道及排水通道;3、责令被上诉人停止施工保持现状;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本案上诉人左文权、左文通、左文海与被上诉人吴多琼、吴多文、卢文平、卢文宁系近邻,双方当事人的房屋均座落于文昌市文城镇文东里。上诉人的8号房屋位于上方,被上诉人的2号房屋位于下方,该地势呈斜坡状。被上诉人吴多琼、吴多文与卢文平、卢文宁两家房屋之间原有一条小通道和顺势而下的自然排水沟。1999年11月,共同被上诉人按报批的城建规划将原房屋全部拆除,统一建成一整体的楼房。由此堵塞了原小通道和排水沟。双方遂引发纠纷。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按历史习惯留出通道和排水沟。被上诉人认为,统一整体的楼房框架已经建好,恢复原通道和排水沟已不可能,堵死的小通道非唯一通道,上诉人可改道通行;排水沟问题,自己愿出资修建一条能全部排干两家积水的排水沟,排水沟走向是从上诉人左文权屋角流入文新街排水道。原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吴多琼等提出的排水方案,据此判决后,上诉人左文权以原判决第一项侵犯其合法权益、上诉人左文海以原判决未明确其通行道为由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排水沟从左文通与左文权房屋之间的通行道通过;
二、上诉人左文权、左文通、左文海共同出资1000元交被上诉人吴多琼修建排水沟;
三、 被上诉人吴多琼、吴多文、卢文平、卢文宁负责排水沟的其余出资;
四、 被上诉人吴多琼负责排水沟的设计与修建;
五、 被上诉人吴多琼必须保证排水沟的工程质量,保证排水畅通;
六、 上诉人应当为排水沟工程提供一切方便;
七、 上诉人左文海改道从文昌市农业局旁小道通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吴多琼、吴多文、卢文平、卢文宁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雪丽
审 判 员 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 吕志飞
二000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