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非圆集团公司与徐州市贾汪陶瓷总厂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8)民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非圆集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韩场村。
法定代表人:窦立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太顺,徐州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随心,徐州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贾汪陶瓷总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韩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鸿,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邦开,上海市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非圆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陶瓷总厂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 韩 玫
代理审判员 冯小光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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