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非圆集团公司与徐州市贾汪陶瓷总厂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08月21日00: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徐州非圆集团公司与徐州市贾汪陶瓷总厂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8)民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非圆集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韩场村。
  法定代表人:窦立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太顺,徐州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随心,徐州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贾汪陶瓷总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韩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鸿,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邦开,上海市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非圆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陶瓷总厂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 韩 玫
代理审判员 冯小光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劲松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