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凤与张玉会、张羽常财物侵权纠纷案
贵 州 省 德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德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晓凤,女,1976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思南县鹦鹉镇温塘村三合组。
委托代理人刘仕宣,男,1943年出生,汉族,鹦鹉镇中学退休教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玉会,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共和乡任相村水沟组。
委托代理人马金娥,德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羽常,男,1958年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共和乡任调村水沟组。
委托代理人姜碧婵,女,1958年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张羽常之妻。
原告田晓凤诉被告张玉会、张羽常财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张玉会反诉原告田晓凤债务纠纷,合议庭依法对本诉及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人反诉被告田晓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仕宣,被告(反诉原告)张玉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金娥,被告张羽常的委托代理人姜碧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田晓凤诉称,原告前夫张玉社与被告张玉会是同胞弟兄关系。张玉社翻船溺水亡故后,原告意欲再婚,张玉会出面阻止,并强行原告嫁给有妇之夫的张羽常。原告抵制了二被告的粗暴干涉,被告张玉会将原告灶头挖垮,不准原告进屋。原告后经他人介绍与思南县鹦鹉镇三合村民组刘金值再婚后,前去搬所属原告的婚前财产及原告与亡夫的共同财产,张玉会阻拦不准搬。原告向共和乡司法所反映,2000年3月14日,被告张玉会未按司法所约定时间到司法所,原告当日到家见原告的部分财物和1000元现金被盗,原告认定是张玉会所为。被告不仅如此,还公开不让原告搬现存的家具,企图侵吞所属原告的财物,被告无理非法扣押、阻止原告搬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玉会返还所盗原告财物和停止侵占所属原告的财物,并追究二被告企图霸占原告的财产及横加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法律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张玉会辩称,被告没有侵占原告田晓凤所属财物的故意,原告要搬其财物被告无权阻止。原告称其财物,现金被盗,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自其夫溺水身亡后,三天两头不归家,且其房门是原告锁的,部分财物已由原告及其娘家弄走,再则原告出走,再婚后没有委托被告代管。其财物在与不在与被告无关。被告曾阻止原告搬其现存的家具是因原告与其亡丈夫妻存续期间,接收了被告在广东托带给张玉社的现金3760元。原告既是再婚,须将与其亡夫欠被告的债务清偿。现被告认为,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财产权进行侵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田晓凤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判令田晓凤偿还所欠被告3200元债务。
被告张羽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回晓凤前夫张玉社与被告张玉会是同胞弟兄,在同一栋房屋中,各坐一间半共堂屋。田晓凤之夫张玉社于1999年农历12月22日因船翻溺水死亡,原告夫妇有一男孩(张旭5岁)。2000年农历2月28日,田晓凤带其小孩与思南县鹦鹉镇三合村民组刘金值再婚,之前就原告再婚问题曾与二被告发生过口角。原告再婚后,欲将其婚前财物及与亡夫的共同财产搬走,张玉会以原告夫妇在张玉社生前、借、欠被告现金,要求以原告的财物折抵而不许原告搬财产,对此,原告请共和乡司法所处理,司法所约双方于2000年3月14日到司法所调处,张玉会未去,田晓凤当日返家称其部分财物及1000元现金被盗,疑是张玉会所为,事后未向职能机关报案,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多次搬其财物无果,诉来本院请求裁决。
另查明,被告张玉会自田晓凤再婚后,在使用田晓凤的部分财物及所住房屋一间半,原告疑其财物被被告所盗后,其房屋全部未锁,也未托人代管。本院查实,田晓凤现在的婚前财产有大小桌子各一张,北京炉一个,碗柜一个,凉沙发一个,絮柜一个,高低柜一个,茶柜两个,茶几一个,茶盆一个,皮箱一口,铁锅两口,木箱一口,大、小板凳8根,独凳5根,火盆一套。田晓凤与张玉社共同财产猪头,耕牛一头,张玉社的财产砖混木质结构房屋一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