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兴瑞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市兴瑞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5号223室。法定代表人岳宗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小刚,男,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法律服务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方里屯。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6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新。
原告北京市兴瑞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发公司)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瑞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小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4月,我方与华农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车辆为GF2900,该合同约定的保险时间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15日,2008年12月20日12时10分我方所投保的车辆在海淀区清河地区清缘里小区内出现事故,因此事故我方支付6328.69元,经与华农公司协商,华农公司除支付2000元以外,其余款项拒绝赔偿。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华农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328.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华农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兴瑞发公司与华农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华农公司为兴瑞发公司的京GF2900号货车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保单所附的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2008年12月20日12时10分,兴瑞发公司的司机任茂强驾驶京GF2900号货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地区清缘里小区内尾部撞到该小区院内的电子眼杆上,将该杆损坏。交通队认定任茂强负全部责任。2008年12月30日,兴瑞发公司支付该小区监控设备维修款6328元。因兴瑞发公司还另与华农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合同,故华农公司依交强险合同给付了兴瑞发公司2000元赔偿款,但未按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2009年2月26日,华农公司向兴瑞发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根据交管局车管所出示行驶证的年检时间为2009年1月4日,按照华农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基本条款中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第四条(二)款之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故此案不予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损失费用。
另查,2008年5月12日,兴瑞发公司的京GF2900号货车曾在北京市京顺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并获得了检验合格证,经本院对京GF2900号货车进行勘查,该车前档风玻璃上贴的“2009检”字标的有效期至2009年4月。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表、设备更换报价单、保险单、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款发票、定损单、检测记录单、拒赔通知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兴瑞发公司与华农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兴瑞发公司的投保车辆是在2008年12月20日发生保险事故的,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且该车在出险时也已取得了车辆检验合格证,故华农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兴瑞发公司做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因兴瑞发公司对出险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华农公司有20%的免赔率,故华农公司应向兴瑞发公司支付赔偿款3 462.40元。华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做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