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与北京金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一案

2011年08月21日04: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市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与北京金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二环西路贾各庄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龙,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北京市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组联宣文部主任,住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家园13楼1单元7号。
委托代理人苏广民,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乡西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金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段洼街58号。
委托代理人常爱荣,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金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金乡居民新小区31楼1单元1号。
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平谷残联)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乡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1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谷残联的委托代理人朱文龙、苏广民,被上诉人金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乡公司一审诉称,平谷残联每年冬季由金乡公司供暖,建筑面积2635.1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3.5元标准收费,平谷残联尚欠金乡公司2008年至2009年度取暖费15 810.89元。为维护金乡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平谷残联给付金乡公司下欠部分的供暖费15 810.8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平谷残联一审辩称,1997年平谷残联建楼,当时协商由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贾各庄合作社)给平谷残联供暖。平谷残联与贾各庄合作社有供、采暖关系,现金乡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平谷残联给付2008年至2009年度取暖费。另外,平谷残联对取暖费每平方米23.5元的价格有异议,截止到现在平谷残联也没有看到国家涨价的文件,故平谷残联不同意金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平谷残联楼房建成后,由贾各庄合作社宏思达集团(以下简称为宏思达集团)负责供暖。自2000年,宏思达集团将平谷残联楼房供暖工作承包给金乡公司,2008年3月15日前的取暖费平谷残联已按国家规定的交费标准给付金乡公司。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期间,金乡公司为平谷残联提供了供暖,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后的供热价格,平谷残联应向金乡公司交纳取暖费61 925.79元,已给付46 114.9元,下欠15 810.89元至今未付。现金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谷残联给付2008年至2009年度下欠部分的取暖费15 810.8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平谷残联持其答辩理由,不同意金乡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庭审中,平谷残联对金乡公司收取取暖费由原每平方米17元提高为每平方米23.5元提出异议。经调解,平谷残联表示同意将下欠部分的取暖费给付金乡公司,但要等平谷区财政局拨款后才能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自2000年始,金乡公司、平谷残联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采暖合同关系。2008年至2009年冬季,平谷残联在享受金乡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后,应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后的交费标准向金乡公司交纳取暖费,未能如此去做系属平谷残联违约。现金乡公司要求平谷残联给付下欠部分取暖费的主张,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而平谷残联持其答辩理由拒绝给付金乡公司取暖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平谷残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金乡公司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期间下欠部分取暖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元八角九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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