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与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热力供应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1日05: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与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热力供应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安乐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杰,女,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房管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64号丁。
被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安乐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傅长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通全,男,汉族,1952年7月3日出生,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安乐林路22号。
原告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北冰洋公司)热力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卫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糖业烟酒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秀杰,北冰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通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糖业烟酒公司诉称,北冰洋公司单位的职工许俊然居住的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椿树馆街35号1号楼2门301号房屋系我方负责供暖,且我方与北冰洋公司签订有《供暖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北冰洋公司应向我单位交纳该房的供暖费,但北冰洋公司未支付2007年至2008年度供暖费4665.6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上述供暖费。
北冰洋公司辩称,许俊然是我单位职工,我方亦与糖业烟酒公司签订了供暖合同,但根据市政府对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我单位只同意负担该职工70平方米的供暖费,且由于我厂目前资金困难,无法立即支付供暖费。故不同意糖业烟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冰洋公司的职工许俊然居住的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椿树馆街35号1号楼2门301号房屋系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供暖。糖业烟酒公司与北冰洋公司曾于2001年8月28日就该房屋的供暖问题签订有《供暖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北冰洋公司应向糖业烟酒公司交纳该房的供暖费。北冰洋公司未向糖业烟酒公司交纳2007年至2008年度供暖费4665.6元。上述事实糖业烟酒公司提交的《供暖协议》、营业执照、用户单位职工(个人)供暖费欠费明细表、北京市物价局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供暖办公室的通知在案为证。
上述事实除所列证据外,还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内容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糖业烟酒公司与北冰洋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糖业烟酒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暖义务,北冰洋公司亦应履行支付供暖费的义务。现糖业烟酒公司要求被告给付2007年至2008年度的供暖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北冰洋公司以只同意70平方米的供暖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以单位资金困难不支付供暖费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给付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供暖费四千六百六十五元六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孟卫明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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