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德菊与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达公司)、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临澧

2011年08月21日06: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原告徐德菊与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达公司)、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达临澧分公司)、被告谭大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徐德菊,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东二区166号。 委托代理吴恒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中国人寿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铁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
代表人龚道文,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大寿,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临烽路136号。
委托代理人覃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德菊与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达公司)、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达临澧分公司)、被告谭大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后,被告万路达公司于2008年8月16日提出申请追加谭大寿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德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恒山、被告万路达公司和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雪凤、被告谭大寿及其委托代理人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德菊诉称:自2006年以来,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因收购汕头班线和交纳税款缺少资金,先后向原告徐德菊借款共计120 000元,2007年12月27日,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出具了欠原告徐德菊借款的《湖南省常德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一份。原告徐德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现请求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及被告万路达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20 000元。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徐德菊向本院提交了万路达临澧分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出具的金额为120 000元的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借贷关系。
被告万路达公司、万路达临澧分公司辩称:借款发生在被告谭大寿承包期间,故该笔借款应由谭大寿偿还;被告万路达公司是总公司,不应对这笔债务承担责任;在万路达临澧分公司财务帐上虽有原告的这笔借款记载,但双方在借款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利息47 250元,应从本金中扣减,现只欠72 750元。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万路达公司、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审计报告一份,用以证明这笔债务是有疑问的,不合常理;
2、2007年12月30日徐德菊出具的领条一份,领取利息472 50元,用以证明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47 250元的事实;
3、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该笔债务是产生在万路达临澧分公司承包给被告谭大寿期间,合同确定债务由谭大寿承担。
被告谭大寿辩称:其与万路达临澧分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承包期间的债务虽是其经手,但都是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万路达公司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要求公司承担终止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谭大寿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万路达公司通知一份,用以证明万路达公司单方终止承包合同的事实。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 被告万路达公司、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被告谭大寿对原告徐德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徐德菊、被告谭大寿对被告万路达公司、被告万路达临澧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1、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徐德菊、被告万路达公司、被万路达临澧分公司对被告谭大寿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