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郊区支行为与被告新乡市斐奇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2011年08月21日06: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郊区支行为与被告新乡市斐奇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郊区支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李蛟,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晓萌,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斐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郭玉平,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郊区支行(以下简称郊区农行)为与被告新乡市斐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奇公司)借款抵押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3日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郊区农行委托代理人宋晓萌、李家有,被告斐奇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郊区农行诉称:2003年1月22日,斐奇公司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与郊区农行签订编号为(411111108)农银高抵字(2003)第1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编号为(411111108)农银借字(2003)第10005号借款合同,在其取得合同借款850万元后,因故仅偿还400万元借款。2005年12月23日,针对其余450万元,双方订立展期协议,约定展期期限为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年利率为7.8975%。2005年11月22日、12月21日、12月30日,斐奇公司还以经营购原料所需先后与郊区农行签订借款合同三份,并取得金额均为100万元的三笔合同借款,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均为7.533%。上述四笔合同借款均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郊农银高抵字第4190620050000038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抵押物均已进行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斐奇公司均未如约偿付本息,经多次催索无果。依法诉讼,请求:1、判令斐奇公司立即偿还四笔合同借款本金计750万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09年5月26日利息、复利计2309548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3、由斐奇公司承担郊区农行为本案纠纷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由斐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郊区农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举证:1、编号为(411111108)农银借字(2003)第10005号借款合同一份及相应借款凭证三份和收贷还款凭证四份。2、编号为(411111108)农银高抵字(2003)第1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和斐奇公司董字2002第11号董事会决议各一份。3、斐奇公司2005年12月8日股东决议及2005年12月9日借款展期申请书各一份4、(郊)农银借展字第41111200500000200号借款展期协议一份。5、(郊)农银高抵字第4190620050000038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各一份。6、编号为房他字第05005578号至房他字第0500559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计16份。7、斐奇公司2005年10月27日关于以房、地产抵押向郊区农行贷款的股东会决议、董字(2005)第15号和董字(2005)第16号决议各一份。8、编号为41101200500002207号、41101200500002519号、41101200500002725号借款合同三份及相应借款凭证各一份。9、斐奇公司2002年11月6日出具的授权有关人员办理与郊区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签署全部文件的授权委托书。10、(411111108)农银催通字(2007)第09001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一份。11、欠息单据四份。
斐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但其于庭审中表示对郊区农行所诉事实及诉请均没有异议。
基于斐奇公司对郊区农行的举证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举证均予认证。据此以及双方在诉讼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3年1月29日,斐奇公司依据与郊区农行签订于2003年1月22日的编号为(411111108)农银借字(2003)第10005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50万元,其中100万元于2003年12月23日偿还,300万元于2004年12月23日偿还,450万元于2005年12月23日偿还;借款年利率为6.588%;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斐奇公司不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时,郊区农行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而未付利息,郊区农行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系(411111108)农银高抵字(2003)第1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取得合同借款计850万元后,仅于2003年12月16日、2004年12月22日、2005年12月2日和12月9日四次各偿还借款100万元计400万元。时至2005年12月23日,针对斐奇公司尚未偿还的450万元借款,双方协商订立(郊)农银借展字第41111200500000200号展期协议予以展期。该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06年12月22日;展期期间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35%,执行年利率为7.8975%;利率调整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以同样的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该展期协议中还明确本协议是对(411111108)农银借字(2003)第10005号借款合同和(郊)农银高抵字第4190620050000038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本协议内容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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