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郝金花、杨建平、杨安全、尹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责人金泽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仝党育,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郝金花,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杨建平,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杨安全,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尹建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与被告郝金花、杨建平、杨安全、尹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的委托代理人仝党育、被告郝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建平、杨安全、尹建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诉称,被告郝金花做为借款人,杨建平、杨安全做为共同借款人于2006年7月20日与我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贷款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郝金花将其个人房产抵押给我行,同时在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尹建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至2009年2月2日,尚欠我行借款本金63709.16元,利息16243.9元,共计79953.06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郝金花、杨建平、杨安全清偿借款本息79953.06元,之后利息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判令被告尹建生对被告郝金花、杨建平、杨安全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追偿贷款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郝金花辩称,我向原告贷款7万元属实,在此期间,我一直未间断还款。2006年7月20日至2008年12月1日这期间的贷款没有按期还完,我保证以前的贷款抓紧补还,以后不再欠,请求法院奉劝建行撤诉,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假如五年内贷款未还完,银行再起诉也不迟。请求法院依着谅解,合法,保护弱小的美德,依法判决。
被告杨建平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杨安全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尹建生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0日,原告建行以乙方,被告郝金花、杨建平、杨安全以甲方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万元,月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遇国家利率调整变动。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20日。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甲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从其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至30日,最后一期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偿还贷款部分视为逾期贷款,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用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置抵押物。
同日,原告建行为乙方与被告郝金花为甲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7万元及利息,借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同日,原告建行为乙方与被告尹建生为甲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保证担保贷款7万元,贷款期限5年。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7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在保证期间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