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邵阳天富墙板机械研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邵阳市方正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邵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邵阳市通衢街39号。法定代表人徐校明,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侃华,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冬如,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住邵阳市双清区通衢街39号13栋。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天富墙板机械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原邵阳市面粉厂内。
法定代表人彭吕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邵阳市宝庆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清,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流长,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程师,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新村8栋1单元1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方正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一峰,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方正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7栋4单元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邵阳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水桥建设银行旁。
法定代表人廖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邵阳公司职工,住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厨老星楼上东头501号。
委托代理人曾新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人民医院)、邵阳天富墙板机械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纺织设计院)、邵阳市方正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监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邵阳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三日作出(2008)双法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一人民医院、天富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朱侃华、胡冬如,上诉人天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吕元,被上诉人纺织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周国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流长,被上诉人方正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一峰,被上诉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辉、曾新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一人民医院为修建门诊综合楼,发包给纺织设计院对该门诊综合楼进行了工程设计,并于2005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邵阳纺织设计院为一人民医院设计门诊综合楼八层约18 000平方米的施工图(包括土建施工图、水电施工图、空调系统图),设计费用为18.6万元;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随后纺织设计院为一人民医院设计了相关施工图并交付给了一人民医院,向一人民医院推荐使用新型石膏轻质空心墙板,但并未向一人民医院指定使用天富公司的产品;对釉面砖墙裙的安装施工作了相关技术规定。2005年10月28日,一人民医院与四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四公司承建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约15000平方米的框架式九层的由纺织设计院设计的门诊综合楼施工图中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部分材料(有些材料含制作安装)由一人民医院采购;部分材料(如轻质墙板、防火石膏板、……)需由一人民医院指定供货商负责制作安装时,由三方签订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了工期和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合同签定后,四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依照纺织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对一人民医院的门诊综合楼工程进行了施工 。2005年11月1日,一人民医院与方正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由方正监理公司对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的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全程监理;如因监理人过失造成一人民医院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一人民医院赔偿;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一人民医院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有对于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合同签订后,方正监理公司在四公司进场施工时开始履行其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的主体工程由四公司完成后,一人民医院向天富公司购买了石膏轻质空心墙板约7600平方米。2006年6月23日,一人民医院与天富公司、四公司就墙板的安装达成了《石膏轻质墙板包工包料安装协议书》,三方约定:一人民医院负责协调天富公司和四公司的相互配合关系和施工中的各种矛盾;四公司负责协助天富公司的安装;天富公司负责提供合格的石膏轻质墙板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工程质量保修一年;天富公司同时承诺:“在此期间凡因轻质墙板出现的墙面开裂引起墙裙瓷板起鼓、脱落现象,由公司免费修补。三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本合同总造价的20%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给无过错方。”合同签订后,天富公司、四公司分别按约履行义务,但天富公司无施工安装资质。天富公司在与一人民医院、四公司签订合同后,又向一人民医院出具了书面的“产品质量承诺书”:“1、凡因石膏墙板引起墙面开裂、起壳、发霉等现象,均由我公司承担免费修理和修补。2、凡因石膏墙板引起的工程质量,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四公司在天富公司安装好石膏墙板后,为门诊综合楼按照纺织设计院的设计方案进行整体后期瓷板装修。施工中天富公司向一人民医院和四公司提供了一份《墙面瓷砖粘贴方案》。2007年1月14日四公司按照天富公司提供的方案,同时根据纺织设计院的设计方案,在天富公司安装的石膏墙板上进行了样板施工;同月16日,四公司发现粘贴的瓷砖发生了脱落、起壳现象,遂向一人民医院和纺织设计院、天富公司、方正监理公司报告。一人民医院装修的瓷砖是由一人民医院指定用中源朗高300×450×10毫米的瓷砖,由四公司包工包料安装,而纺织设计院设计的瓷砖规格为200×300×5毫米的瓷砖。2007年2月5日,一人民医院与邵阳纺织设计院、天富公司、方正监理公司、四公司为解决粘贴后瓷砖脱落现象问题,邀请了马贝卓能瓷板胶邵阳经销商一起研究决定:采用卓能1号专用瓷板胶解决粘贴瓷砖问题。2007年2月6日,四公司制作了《关于石膏板墙上贴瓷板的方案》,并经一人民医院、纺织设计院、方正监理公司审查同意后进行了施工,但仍然有瓷砖脱落和起壳现象。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方正监理公司进行了全程监理并制作了相应的监理日记,及时召集一人民医院与其他单位研究施工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纺织设计院亦对设计进行了调整。2007年3月20日,针对瓷砖脱落现象,一人民医院委托邵阳市宝庆司法鉴定中心对石膏板隔墙上瓷砖脱落的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轻质石膏墙板表层吸水软化,导致粘贴瓷砖的结合层与基层墙板之间的粘结强度不够。鉴定费8000元。对该鉴定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重新鉴定。而四公司按照其所制定的方案施工后的瓷砖仍有脱落、起壳现象。石膏墙板上的立德胶亦有起泡、粉化脱落现象。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粘贴的瓷砖脱落、起壳面积经各方当事人核算为1768.2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需费用92.87元计算,损失为197 858.28元。另,一人民医院要求邵阳纺织设计院、天富公司、方正监理公司、四公司赔偿门诊综合楼试用后瓷砖继续脱落和立德胶起泡、粉化脱落维修的后期经济损失,但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