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援、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反诉被告)周援,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民生花园4号楼5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丽景湖公园。
法定代表人吴秀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瑞玺,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援、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中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国、陈芳、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国、陈芳、被告(反诉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韩瑞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援、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银川市政府委托银川市兴庆区政府代建丽景湖公园。为“以湖养湖”兴庆区政府登报招商出租丽景湖公园水面经营使用权,原告周援最终取得上述项目的经营使用权,并于2003年10月28日与被告签订《丽景湖水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十年,年租金20万。第三条第2款规定甲方责任义务:(1)完善丽景湖公园基础设施;(3)负责公园安全秩序……设施设备正常运转;(4)南北岸上为乙方提供一处能用于办公管理,备有生活卫生用上下水和照明动力电源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援多方筹措资金,于2004年1月8日注册成立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合同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都是以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被告也认可。自2003年冬季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开始投资三百多万元建设钓鱼台、电动游船、生存赛道三个水上游乐项目和购买附属设备。2004年支付当年租金11万元,而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善公园的基础设施和提供两处附带水电设施的经营管理用房。因被告的违约行为,2004年4月宁夏湖城游乐有限公司即将建成准备“五.一”开业经营的钓鱼台和电动游船项目面临游客无处上厕所,项目没水没电的困难处境,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被迫采取补救措施,投资自建附带上下水配电系统的经营管理用房。与此同时,兴庆区政府因资金短缺,指示属政府修建的公园工程停建,同时要求原告只完成桩基还正在施工的生存赛道项目也随之停建。被告不但对先期违约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且为取得租金,2005年元旦过后采取频繁断电的过激行为,导致大批电动游船无法充电,电瓶亏电冻裂报废,电动游船项目由此瘫痪停运。
原告投资建设的三个游乐项目,生存赛道停建,电动游船停运,剩下仅有一个能产生收益的钓鱼台项目也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两处附带水电设施的经营管理用房而无法正常经营,其收入也只能维持经营费用。对被告来讲,其投资的部分项目因资金短缺停建,公园的主电缆被挖断无资金修复,具有极强吸引力西北第一百米高喷也因配套设施不健全而无法使用。鉴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两原告认为双方的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故2005年5月6日,宁夏湖城游乐公司向被告书面提出解除《丽景湖水面租赁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2007年9月18日,银川市兴庆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固定设施项目进行审核,动产设备不予审计,确定工程造价为2207487元,双方签字盖章同意审核结论,但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 814 5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