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欧顺宁,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志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英,女,1971年6月5日出生。
欧顺宁因与王英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黎明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5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雷银担任记录。欧顺宁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志建、王英等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8日,本案公开宣判。现已审理终结。
欧顺宁诉称:2009年5月6日,他在王英处以880元购买了防盗门,王英派人为他进行了安装。第三天早晨,他发现自家的防盗门敞开了,而前一天晚上防盗门明明是关好了的。他查看了家中情况,没有丢失物品。安装了防盗门,门也没有损坏、他也没有被惊醒,门却被打开了。于是,他找了王英,王英说防盗门不用钥匙开门,只要是一分钟以上的时间开启的,就是合格的门,符合国家标准。他要求退门,被王英拒绝。王英销售防盗门时,没有介绍防盗门能被开启的情况,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非法剥夺了他的知情权,使他作出错误的判断而购买了王英的商品,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王英双倍赔偿他购买防盗门的价款1 760元。
王英承认欧顺宁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对欧顺宁所适用的法律及诉讼请求并不认同,拒绝赔偿及退门。
本院认为:王英销售给欧顺宁,并为其安装的防盗门,没有发现被撬动的任何痕迹,表明欧顺宁早晨发现自家门敞开并不是非正常开起所致。欧顺宁称自己前一天晚上已关好了门,无证据证实。退一步说,若欧顺宁已关好了门,该门被打开,应属于被技术性开启的。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械防盗锁防盗标准,防盗锁的防技术开启时间划分为:A级锁,防技术开启时间≥1分钟;B级锁,防技术开启时间≥5分钟。现欧顺宁没有证据证明所购买的防盗门门锁低于A级锁的防技术开启时间,故不能认定上述防盗门存在质量问题。
目前防盗门的销售市场上,对防盗门的质量,买卖双方通常是以外观做工,门框的钢质板材厚度、门扇钢质板材内的填充物性质、门框与门扇间的锁闭点数、锁具的技术含量、价格、品牌等方面来了解防盗门的质量等级,或通过产品质量证明书了解。销售方如果没有对所销售的防盗门做虚假宣传,就不能认定为欺诈购买方或消费者。在防盗门的上述指标中,还可以继续做分细说明。购买方或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购买防盗门时,应细划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规定,也无行业惯例。
王英销售的防盗门,锁具是机械单排弹子锁的钥匙,这就表明该锁具属于A级之类,防技术开启时间≥1分钟。欧顺宁购买防盗门时,王英并没有隐瞒防盗门锁具钥匙的外型,可以认定其没有隐瞒该锁具所对应的级别。欧顺宁以王英没有告知所购防盗门的锁具防技术开启时间,侵害了其知情权,理由不能成立。作为防盗门的通用技术条件有很多指标,只有生产厂家才应全面掌握,而销售商则主要了解相关重要指标。只要在销售商品中,没有隐瞒主要技术指标,就不能认定为侵害了消费者对细划的技术指标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欧顺宁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欧顺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