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林与范小东非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春林,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退休教师,住隆回县桃洪镇滨河街60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长发,男,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工商局172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范文斌,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滨河街60号,系范春林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小东,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系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隆回县雨山铺镇峡山村11组。
委托代理人银鸿翔,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系隆回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隆回县桃洪镇桃花新村305号。
原审原告张升其,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系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75号。
再审申请人范春林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范小东非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06)邵中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范春林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范小东故意隐瞒湖南省隆回县工商联驻广州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组未经批准,不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职能和资格的重要事实,欺骗农民工签订《非诉讼代理协议》,该协议属无效合同。2、二审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事实有失公正,偏护了当事人。3、被申请人没有为农民工收取工程款提供代理服务,仅凭一纸协议骗取高额回报,于理、于法相悖。4、判处农民工代表支付范小东25 000元代理费于法无据。
请求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依法重新处理。
再审被申请人范小东辩称,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范春林的再审申请。
经审理查明,范小东、张升其均系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且二人均取得湖南省司法厅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2001年9月,隆回县工商业联合会决定成立湖南省隆回县工商业联合会驻广州商务办事处(办公地址为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以下简称隆回工商联驻广州办事处),该办事处系服务性中介机构,属企业性质,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办事处设一办四组,其中包括法律服务组,其职责是为隆回县在粤务工人员中发生的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进行法律咨询、仲裁、诉讼等法律方面的服务。范小东被任命为该办事处主任(法定代表人),张升其为办事处工作人员。办事处成立后,于2001年11月在广东省增城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进行了注册登记。
2004年6月1日,广州保税区商品交易会有限公司与广州民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商业街铺面装修工程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6月7日,广州民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商业街铺面装修工程交给再审申请人范春林与案外人涂德保共同施工,并签订了《工程协议》。该工程总造价为825 000元,其中,范春林所投资金系向张松柏等人集资而来。期间,由于广州保税区进口商品交易会有限公司与广州民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范春林、涂德保因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范春林和涂德保无法收回工程款和支付所雇请民工的工资。2004年11月8日,范春林找到范小东要求其协助收取广州保税区进口商品交易会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双方经过协商,范小东同意垫付一切开支为范春林进行风险代理。当日,范春林向范小东出具了一个书面《承诺》,主要内容为:本人范春林在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商业街铺面装修工程,因广州保税区进口商品交易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难以收回,今委托范小东收取,收到后付给范小东报酬;即收到60万以上,付范小东10万元;收到款超过70万元,超过部分按4:6分成(范小东拿4成,范春林拿6成);拿到50万元-60万元之间,付范小东5万元整,前期范小东的电话费、差旅费由范小东自负,收到钱时一次性付给范小东应得劳务费。接着,范小东即以湖南省隆回县工商联驻广州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组的名义与范春林签订了《非诉讼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由范春林支付2.2万元办案费给范小东(不予退还,不抵提成);第四条约定,范春林按工程结算总金额支付给范小东提成款,即45万元以下不提成,45万元-55万元之间提成13%,55万元以上提成15%。协议书签订后,范春林在该协议书背面注明,双方协商收费,即按被告《承诺》中所约定的标准收取提成款,范小东当场给被告开具了一张“收到范春林同志办案活动费22 000元”的白条收据,在收据背面,范春林注明:“此办案经费未付”。据范春林陈述,其签订《非诉讼代理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向民工们表明,其已通过合法途径收取工程款,以稳定民工们的情绪,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同日,范春林还向范小东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作为代理人参与其与广州保税区进口商品交易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此后,范小东、张升其一面带领被告及民工通过上访、信访等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广州民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又代理范春林及民工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5月,经有关方面核定,工程款(含民工工资)落实为547 545元,并已列入保税业务管理局的预算中支付。同年5月25日,范春林经与其他投资合伙人张松柏等结算时发现,该工程除去开支外,利润所剩无几,加之范春林认为范小东在追款过程中未付出劳动,故不愿按承诺约定支付范小东的劳务费。范小东于当日将该情况报告给其主管单位隆回县工商联领导。2004年5月26日,隆回县工商联领导范金星、张宝庭赶到原告处,经张宝庭、范金星调解,范小东同意在范春林原承诺的5万元劳务费的基础上做出让步。同日,范春林自愿向范小东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收到款后一次性付给办事处范小东、张升其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包括一切开支在内),欠款人范春林条,2005.5.26号。”范春林所欠的35 000元中,原告张升其应得10 000元,其余25 000元为原告范小东所有。2005年7月4日,广州开发区保税业务管理局等单位作出了关于保税区商业街铺面装修工程款问题的解决意见:最后审核确定范春林工程款总金额为508 000元(含民工工资),范春林亦领到了其应得工程款239 918.64元。2005年8月,范小东向范春林催收欠款遭拒绝。2005年11月29日,范小东、张升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