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凡来、曾凡周诉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原告曾凡来,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三阁司乡石塘村4组31号。原告曾凡周,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三阁司乡中洲村1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文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以下简称隆回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曾岸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以下简称长铺供电所)。
负责人卿笃成,该所所长。
被告隆回县三阁司乡中洲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定检,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汉碑,男,隆回县三阁司乡中洲村村委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范松清,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佩柱,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桃洪镇十一居委会292号。
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凡来、曾凡周诉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三阁司乡中洲村村委会和龙佩柱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凡来、曾凡周诉称:被告隆回电力局委托长铺供电所在三阁司乡中洲村搞电力农网改造工程,长铺供电所要求三阁司乡中洲村委会组织民工为其提供帮工。2008年10月21日,两原告在为被告长铺供电所在三阁司乡中洲村抬电杆、竖电杆时被高压线电力击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长铺供电所赔偿两原告医疗费20 797.90元、误工费49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 000元,合计人民币57 637.9元,由被告隆回电力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辩称:长铺供电所系隆回电力局的下属单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隆回电力局就农网改造与中洲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民工,中洲村农网改造工程已发包给龙佩柱,应追加中洲村村委会和龙佩柱为共同被告,两原告受伤系其擅自动工、操作不当所致,隆回电力局和长铺供电所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阁司乡中洲村村委会答辩称,被告中洲村只是帮工者,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龙佩柱答辩称,我与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签订“中洲村农网改造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违章作业行为,事故发生是中洲村村民私自立杆所致,且我与中洲村没有任何协议,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长铺供电所系被告隆回电力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2008年9月,长铺供电所根据隆回电力局有关农网改造的文件精神及上级要求,就三阁司乡中洲村的农网改造与被告三阁司乡中洲村村委会签订了《农网改造工程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按设计图纸所列工程内容施工”,“乙方负责抬杆、挖洞、材料运输等工作及经济开支”,“本工程施工全过程所请民工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安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开支”。同年10月,长铺供电所又与被告龙佩柱签订了《农网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和《施工安全合同书》,将中洲村的农网改造工程交由龙佩柱具体负责施工。此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三阁司乡中洲村村委会按签订的协议组织村民义务为该村的农网改造工程提供抬杆、竖杆等劳务。2008年10月21日,原告曾凡来、曾凡周等人在立电杆过程中,因电杆触及高压线,致曾凡来、曾凡周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凡来于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1月8日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医疗费8230.2元,原告曾凡周于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1月21日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 249.7元。原告曾凡来、曾凡周住院医疗费合计20 479.9元已由被告三阁司乡中洲村村委会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