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2011年08月21日08:1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诉人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培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启明路钢材大市场。
负责人黄剑成,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下称娄底湘华工贸常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416-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查,据娄底湘华工贸常德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及诉状所称,2007年1月21日,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益芦航运建设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需方)与娄底湘华工贸常德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钢材供需合同书》,合同就产品种类、数量、质量、金额及付款方式均作了约定,且第十条还约定,合同履行中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娄底湘华工贸常德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益芦航运建设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经多次催收未果。
2008年12月8日,娄底湘华工贸常德公司以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作为合同约定中的供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所谓《钢材供需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合同需方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益芦航运建设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为我公司下属机构,无权签订上述合同;本案属购销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第十条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条款。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为合同供方,其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辖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航务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所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事由,属主体问题,而非管辖权异议,应通过审理予以确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詹 险 峰
审 判 员熊 云 耀
审 判 员徐 维 海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贺 湘 平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