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方成、钱聪英与易永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段方成,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居民,住隆回县桃洪镇十社区桃洪西路088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钱聪英,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居民,住隆回县桃洪镇十社区桃洪西路088号附1号。
被执行人易永,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居民,住隆回县桃洪镇八居委会大院里59号。
段方成、钱聪英与易永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易永赔偿段方成、钱聪英因段伟死亡的丧葬费6859.02元,死亡赔偿金190 479.40元、精神损害费10 000元;承担诉讼费6850元,合计214 188.42元。易永未依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段方成、钱聪英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易永在2007年11月20日前按照本院(2007)隆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逾期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于易永名下的电游世界游戏厅之后,申请方以由易永经营翻本为由放弃了拍卖该电游世界游戏厅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易永及其家属居住的在隆回县桃洪镇九社区桃洪西路8号4栋约110平方米的房屋。但在本次执行期限内难以结案。申请方段方成、钱聪英与易永于2009年元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部分履行,段方成、钱聪英于即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肖洪
执行员彭中旺
执行员罗家敏
二OO九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钱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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