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梅与刘春英、苏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2011年08月21日08: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淑梅与刘春英、苏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张淑梅。
被执行人刘春英。
被执行人苏玉梅。
异议人张公杰。
异议人张工全。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8日作出的(2008)长民执字第3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春英之夫张公旗(2009年3月4日已故)于2008年11月10日用长房权字第9700074号房照担保,案外异议人张公杰、张工全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已于2003年之前购买了该房,并将此房重新翻盖,原三间砖房不存在,请求法院给予解除查封。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淑梅,异议人张公杰、张工全到庭参加举证、质证,被执行人刘春英、苏玉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土地证、乡建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只知道被执行人刘春英之夫张公旗向法院用该房照提供担保,不知道三间土房不存在,我申请执行的是钱。
申请执行人虽然对以上证据持有异议,单未能向法庭提供反驳证据。
经听证查明:本院于2009年3月8日作出(2008)长民执字第381号民事裁定,扣押张公旗所有的长房权字第9700074号房照,位于长岭镇东南4号6段3间砖平房,案外异议人张公杰于2003年之前购买被执行人刘春英及其夫张公旗共有的三间转平房,并以翻盖成瓦房四间,异议人已实际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春英之夫张公旗将其所有的早已出卖实际不存在的三间砖平房的房照,向法院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无效。案外异议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并办理了土地、乡建相关的部分手续,原房照虽然没有注销,异议人对此并无过错。故异议人所提的异议成立,本院应予解除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异议人张公杰、张工全的异议请求成立。
二、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执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对位于长岭镇东南4号6段3间砖平房的执行(长房权字第9700074号房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路力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夏洪波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研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