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晓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王晓民,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晓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晓民欠款90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 年3月24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晓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于2009年7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 000元,2009年7月10日给付执行款300 000元,2009年7月15日给付执行款300 00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 800元、保全费5 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 玉 林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代理审判员 徐 志 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 庆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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