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金梅与被执行人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刘金梅,女,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春,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刘金梅与被执行人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人民币6 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7元。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09年8月15日本院执行回款7 5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树成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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