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武臣与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08月21日08: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孙武臣与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孙武臣,男,1946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坡池村。
法定代表人郭占宾,男,该矿矿长。
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波池村。
法定代表人焦二营,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武,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孙武臣与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洪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2008年12月23日原告孙武臣向本院递交回避申请书,要求主审法官回避,2009年2月25日本案转至主审法官耿建立处。2009年3月7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2009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武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国、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郭占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武臣诉称,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欠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28万元,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欠我15万元,2003年2月15日经协商,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将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欠其的28万元债权中的15万元转让给我,以抵偿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拖欠我的债务,当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许占水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偿还我欠款15万元及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我得知被告坡兴煤矿与其它煤矿整合,变更为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回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未做答辩。
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将我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是由焦二营个人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不存在与其它煤矿合并的行为,更不存在与其它煤矿变更的问题,故原告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无法律依据。根据原告诉状称,其债权是由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转让而来,并由坡兴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许占水出具欠条一份,这一事实需要查清,现许占水已死亡,转让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坡兴煤矿的其他合伙人出庭予以证实,坡兴煤矿法人资格未被撤销,应通知坡兴煤矿的开办人或合伙投资人到庭把事实弄清。坡兴煤矿的企业性质登记的为集体企业,但宝丰县法院和平顶山中院在审理冯次会诈骗一案中将坡兴煤矿认定是由张刚林、冯次会、许占水合伙开办的私人企业,我们认为坡兴煤矿的问题比较复杂,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拖欠原告孙武臣150000元,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欠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280000元,2003年汝州市煤炭供销公司将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欠其的280000元中的150000元转让给原告孙武臣,抵偿其拖欠原告的150000元,同年2月15日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原矿长许占水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孙武臣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坡兴煤矿许占水、2003、2、15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讨要,被告曾付给原告3000元。2006年由于煤炭资源整合,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被关闭,其资源整合后变更为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同年7月31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豫工商处字[2006]第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的营业执照,但该矿的营业执照一直未注销。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在汝州市煤炭工业局交纳风险抵押金170000元,在原告孙武臣诉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06)汝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在汝州市煤炭工业局的风险抵押金170000元予以了冻结,后该案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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